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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签署加盟协议后未经选址便反悔,是否可以要求退还费用?
【以案说法】签署加盟协议后未经选址便反悔,是否可以要求退还费用?
作者:梁静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方某与某公司建立加盟关系,约定由方某加盟该公司餐饮品牌,并支付了保证金、管理费及运营管理费共计37000元。但合同签订后,方某因父亲重病需要照顾家庭,没有精力和时间经营店铺,父亲医疗支出的巨额费用也使方某无力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在多般考虑后,与公司协商退款事宜,但公司以“合同已过冷静期无法退回”为由拒绝方某的请求,仅退回5,000元保证金及2,000元管理费,剩余30,000元运营管理费未返还,故到所来询。
【法律分析】
一、方某在合同未生效前要求退回已支付的运营服务费用,公司拒不退回于法无据
2020年8月15日,方某与公司签订《运营管理合同》,约定公司为方某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包括店铺选址协助,设计、装修与验收,开业培训等服务。方某依约向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合同第十四条第二项约定,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且乙方完成支付合同费用之日起生效。同年8月28日,方某因父亲重病需要照顾家庭,没有精力和时间经营店铺,父亲医疗支出的巨额费用也使方某无力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在多般考虑后,与公司工作人员协商退款事宜,而截至2020年8月28日,公司既未将盖过公章的生效合同原件邮寄给方某,也未将上述文件进行拍照发送给方某,故在方某第一次提出要求退回运营服务费用时,案涉合同并未生效。公司在沟通过程中,一直消极处理此事,2020年9月4日,方某无奈亲自前往上海处理,公司以“合同已过冷静期无法退回”为由拒绝方某的请求,仅退回5,000元保证金及2,000元管理费,剩余30,000元运营管理费未返还。直至2020年9月10日左右,方某才收到公司邮寄的公司已盖章的《运营管理合同》。且直至今日,该项目仍未启动,公司实际并未开始为方某提供合同约定的任何服务。因此,方某在合同生效前要求退回已支付的运营服务费用,公司拒不退回于法无据。
二、方某要求返还费用未超出“冷静期”的合理期限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管理条例的此项规定实质是对“冷静期”的规定,目的是保护被特许人,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可以反悔的权利。冷静期应自合同订立时起算,2020年9月4日,方某前往公司办公地址要求返还费用时,公司仍未将《运营管理合同》的生效原件提供给方某,公司提出“冷静期已过”时,实际上合同尚未生效。
三、公司不应向方某主张违约责任
(一)方某至少在主张退还运营管理费用时合同尚未生效
如前所述,2020年8月28日,方某向公司要求退回运营管理费用时,系方某在公司做出承诺前就已经明示撤回邀约的表示行为,合同并未生效。2020年9月4日,方某亲自前往上海办理相关退款事宜时,公司亦未将合同生效原件提供给方某,而在方某返回重庆后一周,才收到一份本案的《运营管理合同》,难以不让人怀疑是公司为方某处理完退费手续后强行使未生效的合同“生效”,而本不应该产生的违约责任由公司的主动行为而产生。
(二)方某在合同生效前要求退还费用的行为并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实际上方某在签订《运营管理合同》后未实际选址,未利用公司的经营性资源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也未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风险。在方某未实际开设店铺的情况下,公司不存在对其进行培训等义务,公司实际并未开始为申请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方某于2020年8月28日即合同签署后第二周就向公司提出退还已支付的37,000元费用,方某在合同生效前要求退还费用的行为并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四、方某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公司应支付方某资金占用损失
自合同签订之日至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公司未提供合同约定的任何关于技术指导及建店的服务,同时在方某提出退还费用后公司拒绝协商,并且拒绝返还方某投资款30,000元的行为,只愿意退还7,000元,方某无奈接受,且老家还有生病父亲亟待照顾,只好先取回7000元,剩余款项后续再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方某花光家中所有积蓄为父亲治病,直到父亲康复,再次积攒完毕主张权利的费用已是2021年年底,之后诉至贵院。公司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方某重大损失,应支付相应资金占用损失。
综上,笔者认为:方某签署《运营管理合同》后,在合同生效前要求退还费用,公司未实际履行任何合同义务,要求方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方某支付高额违约金的行为侵害了方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