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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民交叉案件中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伤残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的解析

作者:上海陆宇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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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民交叉案件中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伤残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的解析

作者:顾高俊

案件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并未提出民事赔偿,之后仅就人身损害赔偿单独起诉,其中,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一、刑民交叉的概念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且相互直接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这是从法律关系的视角进行的界定;那么从诉讼法的角度来看,“刑”和“民”分别指的就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从刑民交叉的本质属性看,刑民交叉出现的根源不在于客观事实本身存在交叉,而是源于对客观事实进行评价的法律规范有刑民之分,只要存在法律规范的刑民区分,出现对同一事实的双重评价和规范就不可避免。

简言概括之,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法律事实、法律主体等方面存在完全重合或者部分重合,从而导致案件的刑事、民事部分之间在程序处理、责任承担等方面相互交叉和渗透存在一定联系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中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伤残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在单纯的民事案件中可以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到刑事案件中则将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法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据此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同样也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三、刑事犯罪的受害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和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的办法

被害人此时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因为犯罪嫌疑人往往都被羁押于看守所,所以一般是无法见到犯罪嫌疑人的,只能由其家属代为协商和赔偿事宜。

前文中提到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在涉及刑事案件时不能主张,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从重。被害人家属往往会希望得到谅解从而获得减刑的机会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积极赔偿及取得谅解是法定的减刑事由,双方的协商具备了前提条件。

但是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伤残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不对,也有特例。在刑民交叉的案件中,有观点认为“三金”属于间接损失,而刑事案件被告人一般仅赔偿直接损失,若被告人已被判处刑罚,受到了制裁,不应再赔偿“三金”。但实际上,在很多刑民交叉的特殊案件中,比如交通肇事构成刑事案件的情形,被害人因被告人的侵权行为使自己或其家属身陷困境,仅仅让被告人承担刑法层面的直接物质损失,不足以弥补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对于本案,参照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支持受害方主张的“三金”,符合民法典的审判理念,也有法可循,对于解决此类纠纷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在规定了一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范围之后,又在第3款中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所以在交通肇事构成刑事案件中,三金即精神损害赔偿、伤残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是可以主张的。

四、结论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项目,可做以下结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2条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费用。

2.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精神损失费一般也不在赔偿范围;但是,调解、和解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

3.刑诉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同时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亦不应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纳入判赔范围。

4.唯一除外情形: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案件,应依法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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