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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法律分析

作者:上海陆宇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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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法律分析

作者:花泽阳

盗窃罪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犯罪之一,也是现代社会最常见、最多发的一种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多发的盗窃犯罪造成了国家和人民财产的巨大损失,同时也更容易造成民众的恐惧感和生活的不安全感。所以,世界各国均将盗窃罪视为主要的犯罪类型,盗窃罪自然就成为司法实践中最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最具有疑难性的犯罪之一。

同时,盗窃罪也是一类常的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特殊的盗窃犯罪现象不断涌现。例如:“使用盗窃”、“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利用ATM机漏洞恶意取款的行为”等等,这些特殊犯罪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传统盗窃理论的冲击。司法疑难呼唤着刑法学界对盗窃罪的理论发展。因此,加强对这些特殊的盗窃犯罪的研究,对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侵犯财产犯罪,完善我国立法,为国家创造一个稳定的发展环境,为国民营造一个和谐的生活空间,正确地分析、认识和看待盗窃犯罪是十分必要的。

按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盗窃罪的客体要件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任何盗窃行为都是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即便是以赃物、违禁物为对象的盗窃行为,同样也侵犯到财产所有权。关于盗窃罪的客体,马克思指出盗窃林木这一“犯罪行为的实质并不在于侵犯了作为某种物质的林木,而在于侵害了林木的国家神经——所有权本身。”这段论述揭示出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并且明确指出盗窃罪客体为财物所有权。

作为盗窃罪客体的所有权是抽象的,它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这一载体就是盗窃罪的对象。盗窃对象一般是对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的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的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从盗窃对象的形态上说,主要是有形物。但盗窃能源如电力、煤气等无形财产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成为盗窃罪对象的财物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财物必须具有可支配性。盗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通过自己的非法占有而排除他人的占有权,从而影响到他人对特定财物所有权的行使,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假如财物是人力所不能支配的东西,如阳光、空气等自然能源,那么盗窃行为就不可能发生。然而在可支配性方面,我国现行刑法没有特别指出可供支配的公私财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动产因其可移动性可以被秘密窃取,因此被大家认可为盗窃对象。不动产因其不可移动性,不能用“窃取”手段占有,同时不动产的所有权关系的转移和变更必须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不可能通过犯罪行为人的简单盗窃行为而加以占有并因此而排斥原所有人的占有。因此不主张把不动产列为盗窃对象。

第二,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我国盗窃罪构成的标准之一是“数额”问题,而且“数额”还是定罪量刑的根据。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盗窃罪的对象是财物而不是一般物,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具有经济价值,在现实生活中,财物的经济价值是指财物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另外某些禁止流通物,如稀世国宝等,不能因为它们不能进入流通领域,没有价格,就否定其经济价值。

第三,他人的财物。如果财物不被任何人控制支配,不在国家、集体、个人的占有下,这样的财物是不可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的。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但有时也有这种情况,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处分的财物,也应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在主人的店里出售物品的雇员在现实中监视、控制、出售的物品;仓库管理员领取的库存品;旅客借用旅馆的设施等。

第四,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自己家里的或近亲属的财物,属于共同盗窃行为。

第五,必须不为法律所排除。某种物品虽然具有可占有性和经济价值,也正为他人所合法占有,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使其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这些物品构成犯罪的,不成立盗窃罪而成立其他犯罪。如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不成立盗窃罪而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盗窃犯罪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出现并沿用至今的罪名之一,也是目前我国发案率最高的一种犯罪。据统计,全国盗窃犯罪案件一般占整个刑事案件的60%一70%,这类案件的公正处理,对提高整个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将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盗窃案件,看似简单,其实并非如此。它涉及许多内容,因此,盗窃犯罪是一种非常重要、非常复杂的犯罪,虽然我国1997年刑法典已将盗窃罪从诈骗、抢夺规定的同一条文中分离出来,但其内容仍然过于简单,与现行盗窃犯罪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应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做法,在立法上应加以进一步的完善、在司法上应作进一步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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